六安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办法(试行)-pg电子麻将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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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审计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促进成果转化,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本级和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市审计局对市本级计划内审计项目实行质量控制考核全覆盖。对县区审计局纳入年度计划的审计项目按项目类型、项目数量确定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就地考核。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检查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审计局成立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总审计师担任。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综合法规科、审理科、财政审计科、市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市投资审计中心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综合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审理科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工作实行计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5月初制定考核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审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计划,统筹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实施,听取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结果通报,决定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研究加强审计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的范围包括:市审计局所有列入年度计划的审计项目和按20%比例抽取的县区审计局年度计划内的审计项目,重点关注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的内容分为审计项目规范性考核和审计项目成果考核两个部分。
(一)审计项目规范性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及《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中关于审计工作的强制性规定确定评分标准,主要包括:审计项目程序性规定、审计文书及文本的要素性规定和格式性规定。
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恰当性,复核审理部门出具审理意见,暂不纳入审计项目规范性考核的评分事项。
(二)审计项目成果考核。主要对审计促进增收节支、审计信息开发、审计整改落实、促进制度完善以及审计事项移送处理反馈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根据市局实际情况,将牵头业务部门的复核与审理环节合并开展。主要针对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和经济责任(含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项目,由牵头业务科室负责对以下内容考核评分:(一)审计实施方案是否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二)工作方案要求的审计事项是否得到实施并取得证明材料;(三)工作方案涉及的事项底稿要素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四)对审计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是否口径统一;(五)送审稿(代拟稿)的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其他评分事项由综合法规科、审理科负责组织考核。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年度计划,组成考核组。考核组由综合法规科、审理科和牵头业务科室人员组成,必要时可抽取县区审计局长期从事法规审理的业务骨干参与。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市本级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分两个阶段进行(详见量化评分表一)。
第一阶段在项目审理时,同步对项目自起始至送审环节的规范化进行考核。审计项目规范化考核的分值,具体明确到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主审和审计组其他成员。
局属中心单位,按分工明确项目分管负责人,责任等同于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阶段在次年6月对项目自审计业务会至归档环节的内容进行综合检查和考评,同时采用加分法对审计成果进行综合评定。两个阶段合计得分作为项目评审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 市局对县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两个阶段合并进行综合考核(详见量化评分表二),形成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考核组应当在实施集中考核一周前(原则上为每年6至8月),向被考核部门单位下发考核通知,书面告知考核的范围、内容、时间安排、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对配合考核工作的要求等。
第十五条 被考核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审计项目档案资料。被考核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考核组人员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应当编制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记录单,真实、完整记录考核事项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得出的结论。对与审计项目质量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取得相关证据。
考核组组长应当对考核记录单进行审核。
考核组应当将考核记录单交由被考核单位和有关人员盖章或签名确认。
考核组应当及时汇总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征询被考核单位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
第十七条 考核组实施考核后,应当对被考核部门单位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进行量化评分,起草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结果报告,与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清单一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向被考核部门单位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被考核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整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被考核单位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 考核组及时汇总全市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情况并进行通报。对审计质量控制较好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市本级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结果将与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主审和审计组其他成员年度考核测评中“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评分挂钩。
审计项目规范化部分扣减分值按照业务部门负责人20%、主审20%、审计组成员60%的比例计算个人得分。最终个人规范性考核得分与年度考评中“业务能力”7分捆绑,按百分比依次折算。
审计成果部分第三项即审计信息考核加分分值,按照业务部门负责人20%、审计组成员80%的比例计算个人得分。最终个人该项考核得分与年度考评中的“创新能力”3分捆绑,按百分比依次折算。
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审计组主审年度内承担多个审计项目的,将按照多个审计项目综合得分的平均数折算。
市局各业务部门承担的审计项目规范化考核平均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业务部门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低于80分的,由局党组对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一条 县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低于80分的,由市局通报县区政府,并建议将考核结果纳入县区政府目标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结果作为推荐参评优秀审计项目的前置审查条件。市本级审计项目规范化考核得分低于85分的,县区审计局考核总体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参评优秀审计项目资格。
第六章 检查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考核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未按要求整改考核中发现问题的,由市审计局责令改正,必要时约谈被考核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审计组主审。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或者检查时应当发现审计质量方面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
六安市审计局
2020年6月28日